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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环节会计处理实务

发布时间:2021-10-20 浏览次数:1002次

、合伙制私募基金会计处理


(一)投资者出资环节的会计处理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法人、自然人、各类资管产品、合伙型私募基金等)对合伙型私募基金进行出资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出资金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公司注册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出资/实收资本)——合伙人名称


与公司所有者权益类似,在合伙企业层面设置“合伙人权益”等类似的资本账户,在合伙人权益项下,通过设立“合伙人资本”明细科目,反映每个合伙人出资的起初期末余额,增减变动情况等。


当合伙人并不是通过分配、清算等方式退出私募基金,而是采取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的方式时,一般情况下,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并不必然等于“合伙人初始投入成本+合伙企业账面上应分配而实际未分配”的金额(即账面价值),从而导致新加入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计税基础(外部计税基础)不等于合伙企业持有的项目资产的计税基础(即内部计税基础)。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法人合伙人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持有的项目资产计税基础做出调整(此时,法人是按照25%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利息股息红利部分是按照20%的比例影响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部分是按照5%—35%的比例影响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异,在内外部计税基础进行动态调整时,可能形成一定的避税空间。


在合伙型私募基金出资环节,可能存在部分合伙人没有按时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等违约情形,按照事先协议约定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在合伙型私募基金层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取决于事先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违约方补偿给守约方,通过合伙企业代收转付的话,则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如果是违约方补偿给合伙企业的话,则需要在基金层面做收入处理。


合伙人出资时,在一些合伙协议中存在优先级、劣后级的结构化安排,如果只是分配顺序的先后问题,并不改变投资法律关系,优先级投资者出资还是应该记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当然,如果实现对优先级的增信措施能够使其达到固定收益程度,如对优先级回报进行差额补足,约定固定价格回购等,应注意优先级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借贷法律关系,如果是的话,应该按照负债的方式记入合伙企业。


在出资环节发生的开办费等交易费用处理规范上,合伙企业发起设立成功的,合伙企业的开办费用,设立费用等确系为全体合伙人支出的费用应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但仅作为各方各自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加班费等)则应自行负担,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开办,设立垫付了费用,则由合伙企业再起成立后以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偿还。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运营环节的会计处理


考虑到合伙企业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会计规范,在实操层面最好尽量缩小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之间的处理差异。对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归集时,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3更新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35更新调整)中的名称。当合伙企业发生成本费用(如管理费、捐赠支出等)时:


借:营业成本/各种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等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在上述会计科目中,应关注如下问题,一是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托管费、管理费、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合伙会议费、第三方中介费、银行手续费、诉讼仲裁费、税费等等。其中,部分成本费用开支可以先计提,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支付,因此需要在账面上计提负债,在会计处理上,还是应该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二是合伙制私募基金本身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满足增值税相关财税政策条件时,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合伙制私募金对外投资运营、取得收益时,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具体投资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等


在合伙制私募基金对外投资层面,发生的税金、评估费等交易费用是计入资产账面价值,还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做不同处理。


在持有金融资产期间,可能至少需要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时公允价值变动、资产减值、核算投资收益等情况,此时按照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等具体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常见会计处理如下:


借:具体投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贷:具体投资资产损失准备金等


在合伙企业层面,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口径计算损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红利收益(国税函[2001]84号,虽然在税法口径上不计入合伙企业收入,但是会计口径上还是应计入企业收入)、处置资产对应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或信用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等。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利息等资产)

贷:投资收益/利息股利红利等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或待转销项税额


在实操层面,一是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财会[2016]2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好增值税纳税义务及会计处理的衔接;二是合伙企业层面,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可能较为常见,可参考财会[2016]22号文相关规定,处理好正差和负差混合抵扣,跨年不抵扣等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


一般而言,在合伙企业层面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这一基本原则,按照季度,年度计算会计口径利润金额,并可通过设置“合伙人损益”科目处理,类似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性质。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等损益

贷:合伙人损益(净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营业成本/各种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等成本费用


对于该会计科目,应关注如下问题:一是区分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季度预缴是按照会计口径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是根据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收益是否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解决税会差异。自然人投资者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应当分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收益属性上,合伙企业虽然是会计主体,但国税函[2001]84号文明确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计入税法口径收入,且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这种特殊规定,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利息股息红利需要与其他性质收益区分,而法人无需区分。三是在纳税申报方式上,对于法人投资责任也没有影响,但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针对利息股息红利部分,合伙企业作为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针对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部分,一般由合伙企业管理人代为申报,自然人合伙人自行缴款(或自行申报、自行缴款/三方协议扣款等)。这种纳税申报方式的差异,影响合伙企业层面的资金活动;三是根据财税[2019]8号文,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考虑到和一般意义上的年度整体和核算计税方法上的差异,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涉及单一基金模式核算时,需要直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税、不能扣除管理费等,不能跨年弥补亏损,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等规定处理,也会影响到合伙企业层面的会计处理。如果存在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快及处理建议为:

借:其他应收款等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

合伙企业层面收益应分配未分配以及实际分配时的会计处理上,一是按照合伙协议等约定分配方式,分配给每个合伙人该分的收益(不一定是实际分配),当然,考虑到合伙企业层面可能存在亏损,按照财税[2000]91号及财税[2008]159号文等的规定,可以在自身层面往后5年弥补。此时,在会计处理上,将这部分亏损在“合伙人损益”借方先行予以保留。如果是贷方余额,可以分到每个合伙人层面,增加外部投资成本与资产计税基础,以避免重复征税。如果是单纯会计口径损益,税法不予认可的部分,可以先保留在“合伙人损益”科目,当然,也可以通过在“合伙人损益”项下设立二级科目加以区分,明确哪些部分是存在当期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哪些部分只是纯粹会计口径的损益,会计口径的损益不纳税,因此也不需要转移到“合伙人资本”的科目中,具体会计处理时:


借:合伙人损益(净额)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实际分配收益,或者可能发生合伙人款项往来时,可以通过设置“合伙人往来”科目处理,解决每一个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资产权属及流动问题,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合伙人往来——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合伙人(可能存在的个税代扣代缴情况,最终冲销)


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

贷:合伙人往来——合伙人


二、私募基金对外项目投资会计处理


(一)私募基金会计处理


无论何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其本身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对于私募基金会计处理最为关键的指导性规范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基协法[2012]9号),除此之外,在2014年到2019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重要的准则。


在并表管理的角度,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依据多有不同:


并表管理会计处理

控制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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